特殊需要信托业务实践——以“监护+信托”为例
2025年11月15日至16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外贸信托联合举办的“第四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在天津举行。本篇内容摘自“信托转型与高质量发展分论坛”的主题演讲,演讲者为中国外贸信托特殊资产服务信托部总经理王张悦。
中国外贸信托特殊资产服务信托部总经理王张悦从人口老龄化的时代背景及市场需求、信托工具在特殊需要及养老场景的应用实践,介绍了中国外贸信托自信托“三分类”实施以来,通过“监护+信托”模式在特殊需要人群、老年人群中需求响应的信托实践及思考。
“监护+信托”模式中,老人或特殊群体的家长先与监护机构建立监护及委托代理关系,再作为委托人将资产信托于受托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老人或家长的意愿对资产进行财产管理和处分、养老生活安排、被监护人生活照护安排等,老人或被监护人是服务信托的受益人。委托人设立特殊需要信托,把财产过户到信托专户,实现个人以及家庭风险隔离、财产保护,以资金监管为抓手为养老、特殊群体照护提供稳定的现金保障。
“监护+信托”模式主要应用于以下几类群体:空巢孤寡老人、老残家庭、事实孤儿、其他需求群体。监护关系与信托关系的建立,可以在人、事、财三权方面分离决策,相互监督,形成稳定长效保障。

信托工具的主要作用(以养老场景为例)
一、信托专户的独立性,保障财产安全
老人设立服务信托,受托人会代服务信托在银行开立独立的信托专户,户名为信托公司或服务信托名称,此类账户的独立性体现在,与信托公司自身及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服务信托相隔离,与监护人相隔离,也与老人自身的其他债务纠纷相隔离。也就是说,信托专户项下的资金或财产,不会因监护人的道德风险或老人的被诈骗风险而被转移、设定优先权利或被查冻扣。如果老人因被人蛊惑,签署了借款协议,那么债权人只能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老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架构发挥了护城河的作用,服务信托的运营(如固定生活费用的支出、大病紧急支出、监护人的费用等)不会受到影响。
相比较于银行模式和公证模式,信托专户的独立性,既能保障有效的隔离,又能实现资金支用和管理的灵活性。
二、能够有效前街意定监护和遗产执行
在意定监护关系中,监护人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实操中的困难,比如没有法院的裁定,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监护人的身份在法律意义上难以发挥作用。信托工具的加入:
1、在老人失能失智之前,信托公司与监护人一起,跟老人共同制定固定支付计划、特定支付计划、医疗预嘱、是否做遗产执行衔接等,并将前述内容转化为法律条款落实在信托合同中。信托生效后,老人、监护人、信托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磨合调整。此外,资金财产在信托专户内,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可以对资金进行低风险高流动性管理。
2、信托结构中,设置指令权人,指令权人可以在老人失能失智后,法院还没有裁定监护资格前,指令权人可以代表委托人在信托层面向信托公司出具指令。
3、老人失能失智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按照固定支付计划、特定支付计划等,借助信托公司的科技系统,支付老人生活照护需要的生活费、机构服务信托、护理费、医疗费、康复费用等。对于临时大额的紧急支出,信托公司的支付体系和信息系统均能支持。
4、老人百年后,根据老人的遗嘱,信托受益权或信托财产将会成为遗产的一部分,信托公司将配合遗产执行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责任编辑:ll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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