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成:综合施策探索养老信托模式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突出。2024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 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过设立慈善信托、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开展养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为养老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养老服务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业务类型多样化。信托公司围绕养老领域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尝试,初步形成了养老服务信托、养老理财信托、养老产业信托、养老慈善信托等业务类型。这些业务类型分别从财产和财富运用管理传承、资产保值增值、产业投融资以及公益慈善等方面服务居民美好生活。如,光大信托自2020年涉足养老市场以来,推出了养老慈善信托、养老消费权益信托和养老服务信托,累计信托规模超10亿元。2024年,光大信托设立了养老金融慈善信托,实现养老+信托“1+1>2”的聚合效应。
市场规模逐步扩大。随着信托公司对养老服务信托业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市场规模逐步扩大。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陕国投信托、昆仑信托、上海国际信托等10多家信托公司推出了养老服务信托,服务/产品类型主要涉及养老消费信托、养老产业信托、预付款养老服务信托、养老资产管理信托、养老慈善信托等。其中,光大信托累计信托规模超10亿元,中航信托“鲲瓴”养老信托规模已超过30亿元,中国外贸信托养老信托相关业务存续规模超20亿元。
服务模式创新。信托公司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如陕国投信托推出的“合通”系列养老服务信托。以金融资产600万元为起点,将委托人交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以财产增益解决老人体检、医疗等养老痛点,同时兼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财产传承功能。再比如,上海信托推出的养老服务信托项目,通过整合医疗资源、智能生活设施等,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交银国际信托推出的“颐养有道,信守未来”养老服务信托,通过建立智能信托账户,增加养老分配场景、融入养老保险受益权、配置养老金融产品、达成养老社区直付,为其本人及家庭提供全生命周期养老服务。同时,信托公司还积极探索将不动产作为受托资产的创新业务模式,提高不动产资产的流动性与利用效率。如,华润信托聚焦“以房养老”,提供“保险+信托+养老社区”三方联动的居民养老新的解决方案,保障客户养老生活品质。
养老服务信托的主要优势
投资人选择养老服务信托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
财产独立性:信托计划一旦成立,信托财产便具有独立性,有助于免受信托当事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复杂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从而使信托具有风险隔离优势,防止财产被侵占和挪用。
支付保障:如以不动产设立的“以房养老”信托,可按照合同约定,发挥信托受托人的受托职责与作用,养老账户保障专款专项用于养老相关支出及分配等,为老人提供房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监管保障,从而持续、稳定地支付老年人养老费用。
机制灵活:信托计划可根据老年人意愿和受益安排灵活设置房产处置方式,并与家族/家庭信托、遗嘱信托、预付费资金管理信托等结合,助力提升老人晚年养老品质。
综合服务:信托公司可打造由公证、律所、银行、保险机构、房屋中介、养老社区、康养集团等多类机构在内的养老服务链,提供定制化、一站式的生前身后综合事务管理服务。
投资者运用养老服务信托的方式多样且灵活,同时该业务也具备诸多优势,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养老需求和财富传承需求。
综合施策 探索创新
针对种种挑战,信托业应该坚定信心,明确目标,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政策精神指导下,综合施策,不断探索创新。
(一)完善顶层制度建设
作为养老服务信托的一种,“以房养老”特色化信托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近年来,上海、北京、天津、杭州等地都在不动产信托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明确了不动产装入信托的操作路径和落地依据,为“以房养老”信托在内的不动产信托落地提供更多可能,但仍需完善税收等相关配套细则。
(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为提升养老信托产品的吸引力,应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额度,并将税收优惠政策扩展至养老信托领域。目前,上海、苏州和厦门地区的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税收优惠力度仍有待加强。通过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以激发民众对养老信托产品的投资热情,进而推动养老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
参考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RA计划)和日本的个人养老金账户(iDeCo计划),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体系,实现银行、保险、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养老产品的资金归集与投资管理一体化。这不仅有助于税收递延政策的落地实施,还能促进养老支柱的协同发展,形成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赋予信托公司投资管理人资质
监管机构应赋予信托公司投资管理人资格,鼓励其积极参与养老第三支柱建设。信托公司在管理长期限资金、非标信托资产与养老金配置诉求匹配性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可持续的养老回报。
(五)完善受托人遴选机制
为确保养老信托业务的稳健运营,应建立专门的受托人遴选机制及具体准入要求。借鉴香港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遴选经验,对受托人的资本实力、财务稳健性、专业团队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只有具备卓越能力的公司才能获得认可,从而保障养老财产的安全与稳健。
(六)建立信托监察人制度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强制养老信托建立信托监察人制度。信托监察人可以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行为,确保受托人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这有助于提升养老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七)加强投资者教育
政府相关部门应联合专业金融机构,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民众对养老金融、养老信托产品的认识和理解。可以借鉴日本的iDeCo计划,搭建个人养老金运营平台,提供清晰的投资者教育材料,帮助投资者了解养老信托产品的特点、风险和收益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发展前景广阔
新分类背景下,信托公司养老服务信托业务虽然面临一些挑战,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2025年养老服务信托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拓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的范围。提供更多元化、个性化服务,如结合医养康健资源,提供更优质的医疗和服务。其次,降低业务门槛。逐渐完善优化调整信托法规,放宽对养老服务信托产品的投资金额和人数限制,降低设立门槛,吸引更多中等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参与。再次,加强跨行业协同。信托公司应加强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各方沟通协调,争取更有利的行业规范及产品标准。同时,与其他金融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行业参与者形成战略联盟,共同打造养老金融生态圈。最后,完善制度保障。政府应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落实养老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等,为养老服务信托业务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此外,“以房养老”信托或成为趋势。我国居民财富构成大部分为房地产,老年群体缺乏足够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支付养老费用,通过设立“以房养老”信托,房主能够与信托公司达成协议,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由房主自己全额或部分领取相应的资金,以满足其养老生活的经济需求。同时,还可以约定,在房主去世后,房产的剩余价值由其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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