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托1.0、2.0及3.0模式的设想

时间:2024/09/11 10:44:12尤斯财富

特殊需要信托的内容零零散散聊了很多,但是感觉缺少一个总体的归纳。恰巧最近律所组织了一个活动,让我对于信托机构关于特殊需要信托的实际展业有了进一步的思考。这里从功能实现的角度参照保险金信托模式,提出特殊需要信托1.0、2.0及3.0模式的设想,下面对于这部分内容做一下具体的介绍。


特殊需要信托的功能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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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人认为特殊需要信托较为理想的业务结构。


其中实线部分是信托的主体结构,只有实线部分也足以称之为特殊需要信托,但在功能性方面是名不符实的,难以满足特殊人群的真正需求。而虚线部分现在少有实现,却是特殊需要信托功能性的真正体现。之前也介绍过,特殊需要信托的特殊性就在于,信托受益人作为特殊人群,可能需要专门照护人的照料,也可能需要监护人的监护。那么在存在照护和监护的情况下,特殊需要信托能否实际介入到监护和照护的层面,以及能够介入到多深的程度,就是衡量一个具体特殊需要信托业务具有多少价值的标准。


基于这个理念,这里将特殊需要信托的“特殊”功能分为三个大类九个小类。并基于这个分类,对特殊需要信托的业务模式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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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户管理


(1)投资管理

(2)用途管理

(3)合理性管理


2、照护管控


(1)服务质量监督

(2)照护人筛选

(3)照护人的撤换与维权


3、监护对抗


(1)财权分立

(2)监督体系建立

(3)监护人撤换与维权


特殊需要信托1.0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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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模式实现的功能


1、投资管理


对信托内的资产,根据受益人的情况和具体需求进行合理的投资配置或提出资产配置建议,并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投资管理的资产配置不应局限在投资收益的层面,应当结合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受益人未来支出的预判、信托财产的总规模、未来存在的固定收入以及信托整体的支出规划等等方面,以受益人未来的生存和生活质量为核心进行相应的资产配置。


2、用途管理


对于信托财产的分配,是否用于信托文件约定的用途进行审查,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分配。审查可以由受托人作出,也可以由保护人作出,受托人执行。分配方式可以区分为预付型和报销型。对于报销型的分配,简单的可以设置明确的形式审查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可以建立一定的事后核实和抽查机制。对于预付型,简单的可以设置固定分配模式,特殊情况可以由特定对象请款,进一步可以对分配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信托分配的要求建立事后审查机制。对于具体用途管理的方式和松紧程度,可以结合资金使用需求、资金实际控制人情况以及审查模式等因素进行设计。


3、服务质量监督


主要是由受托人或保护人对于照护人对受益人提供照护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信托财产在照护方面的费用支出获得了相应质量的服务。在照护人的服务不符合要求时,受托人可以采取停付、减付相应费用的方式进行应对,并要求照护人整改。受托人未与照护人直接建立联系的,可以敦促保护人或监护人履行相应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受托人也可以在资金层面设置一定的限制条款。


1.0模式的业务特点


1.0模式所实现的功能一方面在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的情况下,属于信托机构现有能力范围内,可以实现或部分实现的。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信托结构的安排,由保护人或其他主体代为实现。可以说1.0模式是现阶段信托机构能做到的模式。


对于投资管理和用途管理部分,已有较为成熟的操作模式,可以参考家族信托等其他民事信托的设计,也可以在这一基础上发展出特殊需要信托的特色。服务质量监督,可以先行建立简单的监督模式和体系,控制业务成本,再根据不同客户和需求进行调整。


1.0模式满足的需求


1.0模式主要解决两个需求,一个是资金管理方面关于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础需求,一个是受益人生存期间生活质量的基础保证。


特殊需要信托2.0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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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模式实现的功能(除包含1.0的功能之外)


1、照护人筛选


对于照护人(机构及自然人)通过实际走访尽调,建立有效的资源库和评价标准。对于照护人能够提供的服务做到有效了解,可以根据受益人实际情况,挑选和推荐相应的照护人。对于已经入库的照护人,建立动态的审核制度,确保库内照护人的服务质量。对于照护人的筛选,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初步可以先进行社会资源的梳理和整合。


2、财权分立


对于财权分立的问题,之前关于特殊需要信托的文章中已经提到很多了,这里就不再过度展开。


财权分立主要的理念,就是将财产的控制权,从监护权中分离出来,交由受托人以及保护人(若有)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对监护人的制衡,减少对监护人的利益诱惑,避免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情况的发生。


财权分立的建立,会体现在其他功能层面,比如限制监护人的投资决策权利、资金分配权利以及对照护人的选任权利等等。这部分设置同样需要根据受益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另一方面,由于监护权本身依然包含着受益人的人身权利相关部分,那么通过对财产的控制所形成的对监护人的制衡依然存在局限性。


2.0模式的业务特点


相较1.0模式,2.0模式对于信托机构在能力和资源投入上的要求更高了,同时开始涉及到了监护对抗的层面。这就意味着更为深入到受益人的生活之中,信托机构将承担更多不熟悉的事务。


但2.0模式对于信托机构在现有民事信托业务中的权责结构,并没有很大的突破和改变,不论是照护人的筛选,还是财权分立的建立都不会给信托机构带来过大的涉诉风险。


2.0模式满足的需求


2.0模式在1.0模式的基础上,主要解决照护人的社会资源整合和评价标准的建立问题,另一方面也完成了特殊需要信托与监护人的基础制衡与对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风险。


特殊需要信托3.0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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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模式实现的功能(除包含1.0及2.0的功能之外)


1、合理性管理


合理性管理主要针对信托财产的投资和支出,建立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审查制度。信托财产的投资和支出,均需要在确保受益人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规划和安排。


对于信托财产充裕程度不同的受益人,结合对于未来信托财产的收入预估,对单笔信托分配是否进行分配以及是否足额分配,受托人需要有合理的测算和管理理念,而不再是简单的根据信托文件操作执行。


实质上是要求信托机构在管理信托财产的基础上,有主观能动性,根据信托目的,像一个“家长”一样为了受益人规划和管理财产。


2、照护人撤换与维权


需要信托机构,直接与照护人建立法律关系,而非仅仅提供费用的代付。在照护人的服务无法满足受益人需求,甚至使受益人遭受损害时,信托机构能够及时介入,对照护人进行撤换,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照护人责任,保护受益人权益。


3、监督体系建立


信托机构或保护人对监护人是否妥善履行监护职责进行监督,能够建立具体的监督模式。对于不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监护人,在信托财产的分配安排上设置一定的处罚措施,对于妥善履行职责的监护人,设置一定的激励措施。


4、监护人撤换与维权


这部分不属于3.0现阶段需要实现的内容。受托人对于监护人的撤换,以及在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时,受托人能否介入维权在法律上依然多有空白,实践中也阻碍重重,在相关法律及实践完善之前属于暂时不可能实现的状态。


当然在特殊需要信托设置保护人,而保护人具备相应法律地位,能够提出变更监护人或其他相关诉讼时,可以设置由信托财产提供相应支持。


3.0模式的业务特点


3.0模式可能在三到五年内都不太容易实现,在这一模式中,需要信托机构承担更多的权利义务,甚至主动介入到诉讼之中。同时,在这一模式下,受托人与照护人及监护人可能会爆发矛盾,诉讼与否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矛盾爆发时如何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3.0模式满足的需求


3.0模式可以说基本上解决了特殊需要群体在监护和照护两方面的大部分顾虑和需求。通过受托人、保护人(若有)以及监护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设置,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互相监督的状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受益人的权益


最后的话


在现阶段提出特殊需要信托1.0、2.0以及3.0的业务模式,可能最大的意义就是帮助相关机构寻找一个可行的展业方向。1.0、2.0以及3.0不但是服务功能的提升,也是业务难易度的提升,更是对业务风险容忍度的提升。在这个基础上,信托机构可以挑选简单的、可以接受的先进行尝试,慢慢来完善特殊需要信托业务。


其实不论是对于信托机构,还是委托人,都需要明白特殊需要信托还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达到委托人心目中的理想状态。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但凡可以进步一点点,多实现一个小功能,就意味着可以实打实低解决特殊需要人群实际面对的一部分问题和困难。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这里特殊需要信托1.0、2.0及3.0的业务模式也只是个人的一点初步设想,非常的粗糙,还需要特殊需要群体、信托机构、律师以及公证员等等关注这一方面的人,共同的实践来完善。




作者:唐 潮
来源:最 迩

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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