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在募集资金后,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投资?

时间:2024/07/15 15:41:20尤斯财富


金融消费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后,是否有相应的信息平台查询对应产品信息?


有的。根据《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凡未在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建立产品分类目录,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产品信息涵盖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


为什么金融机构在营销金融产品时,需要向金融消费者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会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经常看到金融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混合类产品,这是什么意思?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资金信托产品根据投资标的进行分类,同样遵从上述产品分类规则。


信托公司在募集资金后,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投资?


可以。若信托公司将信托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信托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受托机构”)进行投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托公司应与受托机构明确约定,受托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


信托公司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信托公司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信托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人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人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什么是金融同业业务,金融同业业务有哪些分类?


金融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互为交易对手在资金和资产方面开展交易,或者提供非交易性质金融服务的业务,这种交易或服务以资金融通为核心。金融同业业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从交易环节看,金融同业业务可以包括金融机构资金端的存放、拆借、结算、贴现、再贴现、贷款、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业务;资产端的资产出售、权益出售、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业务;服务端的代理销售、资金托管、第三方存管、资本市场投资服务等。从机构发起方看,金融同业业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的金融同业业务。从运行的金融市场类型看,金融同业业务包括拆借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以及中间业务市场等。从资产端业务看,金融同业业务包括金融工具使用和交易结构设计。从资产端投向所属市场看,金融同业业务可以分为标准化业务和非标准化业务。从商业银行核算方式看,可分为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




作者:
来源:综合其他媒体

责任编辑:Instshuai

用益导读